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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 |
京房公积金发〔2016〕26号 |
各单位:
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《关于调整北京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京人社劳发〔2016〕128号)的规定,现就调整2016住房公积金年度(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)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北京市2016年9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890元。依据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》(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)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,北京市2016年9月1日起基本生活费标准每月不低于1323元。
二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6年9月1日(含)起,新受理的执行差别化政策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,借款申请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本通知执行。
三、自2016年9月1日起,新开户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上述标准执行。
四、各管理部在9月30日前通知缴存基数低于上述标准的已开户单位于2016年10月31日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,并对基数调整的职工进行差额补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,个人缴存部分不再补缴或退款。
请各单位及各管理部严格审核,确保时限,切实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特此通知。
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 8 月 31 日 |